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大人社发〔2015〕266号)、《关于<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大人社发〔2016〕358号)颁布实施后,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辽住建[2017]162号)规定,给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换的问题
按照《关于<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经预存单位申请,目前已办理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的,可持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开立的保函形式进行替换,并对之前已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账户予以解除。
二、关于解除保证金监管的问题
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将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调整为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大连市水务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