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工作
按照《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核定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执行,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的规定,从2021年1月起,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申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于确定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当年1至12月的职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职工工资的将影响社会保险费正常缴纳。
在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前,2021年三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暂时按照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上下限,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重新核定。参保单位需按照新基数标准补缴1月至重新核定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补缴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21年1至6月缴费基数保持不变,2021年7月缴费基数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2021年三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0〕33号)规定,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下限标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2021年1月起将全额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
按照《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业务的通知》(辽税发〔2019〕105号)规定,2021年1月起,参保单位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并提供用于接收退费资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各项社会保险费退费资金支出分别由社保、医保、就业部门负责,资金到账时间可能出现不同步的情况。
四、使用全省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工作
我市从2021年1月起,使用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参保单位网上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基数申报、变更、转移接续、退休、养老金计发等业务时,需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60.150.1:8081/ehrss/login)提交各项业务申请。其中,《用户手册》和《常见问题》可在登录成功后首页下载使用。其他几项社会保险参保、基数申报等业务仍通过企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办理,申请流程不变。
企业可登录大连市人社局网站,在通知公告中下载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社保业务这样办”系列资料,也可关注大连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栏“信息浏览”— “省系统上线”中查阅相关业务通知与资料等内容。在办理社保业务过程中遇到相关具体问题,可咨询政策服务热线12333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