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热点问答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何时开始实施?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20221月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2.国家为什么要启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答: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2020年底,各省份都实现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解决了省内地区间基金负担不均衡的问题。

但是,由于我国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年龄结构等存在差异,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一些省份基金结余比较多,但是一些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重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

 

3.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统筹制度实施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地区间养老保险基金当期余缺进行调剂,用于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就在制度上解决了基金的结构性矛盾问题,困难地区的养老金发放更有保障。

全国统筹制度实施以后,将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不会减小,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将更加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都将进一步压实。

 

4.全国统筹后还将带来哪些有利影响?

答:全国统筹以后,通过加强对养老保险政策、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整体保障能力,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更好地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5.全国统筹后,统一缴费比例政策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缴费比例全国统一,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我市从201951日起,已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全国统筹后,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政策没有变化。

 

6.全国统筹后,企业统一缴费基数政策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分别作为本省份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我市从201971日起,已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全国统筹后,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基数政策没有变化。

 

7.全国统筹后,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缴费基数政策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费。

我市从201971日起,已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全国统筹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没有变化。

 

8.全国统筹后,待遇计发政策有哪些新要求?

答:全国统筹后,全省将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我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计发基数将按省过渡政策执行。

 

9.全国统筹是否意味着大家的到手养老金一样多?

答:并非如此,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金高低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相关,遵循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因此到手养老金是“因人而异”的。

 

10.我市何时接入全国统筹信息系统?

答:我市按照全省统一工作部署,自2022619日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暂时停机,与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对接,并已于77日恢复系统上线。

 

11.使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后,我市用人单位办理渠道是否发生变化?

答:没有变化,按照原渠道办理。企业网上申报操作没有调整,仍按原流程办理。

 

12.使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流程是否有变化?

答:灵活就人员参保缴费流程没有变化,参保人员仍按原办理流程参保、缴费。推荐使用辽事通APP“掌上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13.使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是有变化?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变化,跨省流动就业的,仍需按原办法办理转移接续。参保人员仍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手机APP等渠道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入。

 

14.因全国统筹系统停机切换上线,67月缴费征期如何调整?

答:67月份保费征期延长至729日,征缴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因停机造成无法办理的业务,在7月底前申请办理,可视为按期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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