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印发《关于调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人社规发〔2025〕5号)。
一、背景依据
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要求,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八部门成员单位在综合考虑我市就业者及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并参照往年惯例基础上,研究提出继续执行全省第一档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22元,调整时间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幅6.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增幅4.8%,可以更好促进低收入群体增收,推动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二、主要内容
一是各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00元调整为2230元。
二是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调整为22元。
三是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是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专业名词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文件解读单位: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贾丹丹
解读人办公电话:88139085